成立公司的常見問題
常问问题
答:可以。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。
答:《公司條例》並未就有限公司的名義股本訂定最低金額。在香港成立一間股份有限公司,須最少有一名創辦成員,而每名創辦成員須持有的股份數量最少為一股。
答:《公司條例》並沒有規定公司實繳股本的最低金額。
答:不可以。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,其註冊辦事處必須設在香港境內。
答:不可以。 《公司條例》第154(1B)條明確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書。此外,《公司條例》第154(4)條規定,如一間私人公司的法人團體秘書的唯一董事也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,則該公司不得委任該法人團體為秘書。
答:有股本的私人公司須在每一公曆年(成立為法團的年度除外)於成立為法團的周年日起計42天內,提交週年申報表存檔。其他公司的周年申報表須於週年大會後42天內,或於通過以代替週年大會的書面決議日期後42天內,連同公司的資產負債表、核數師及董事的報告的副本一併提交。該些副本須經公司一名董事或公司的經理或秘書核證為真正副本。根據“公司條例”第XI部,非香港公司應每年在公司註冊的日期後42天內提交週年申報表。
答:本地有股本的私人公司及非香港公司逾期提交週年申報表,須繳交較高的註冊費用,請參閱逾期提交週年申報表須繳交的註冊費用。此外,未有或逾期提交週年申報表的公司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可被法院判處罰款。
答:除了提交週年申報表外,已註冊的公司還須按照《公司條例》各項條文的規定,將其他法定文件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。公司及其董事、秘書或經理必須確保公司嚴格遵從《公司條例》的規定,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法定申報表。你可登入律政司的雙語法例數據系統,閱覽《公司條例》全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