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立公司的常见问题
常问问题
答:可以。 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。
答:《公司条例》并未就有限公司的名义股本订定最低金额。在香港成立一间股份有限公司,须最少有一名创办成员,而每名创办成员须持有的股份数量最少为一股。
答:《公司条例》并没有规定公司实缴股本的最低金额。
答:不可以。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,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。
答:不可以。《公司条例》第154(1B)条明确禁止唯一董事兼任秘书。此外,《公司条例》第154(4)条规定,如一间私人公司的法人团体秘书的唯一董事也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,则该公司不得委任该法人团体为秘书。
答:有股本的私人公司须在每一公历年(成立为法团的年度除外)于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起计42天内,提交周年申报表存档。其他公司的周年申报表须于周年大会后42天内,或于通过以代替周年大会的书面决议日期后42天内,连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、核数师及董事的报告的副本一并提交。该些副本须经公司一名董事或公司的经理或秘书核证为真正副本。根据“公司条例”第XI部,非香港公司应每年在公司注册的日期后42天内提交周年申报表。
答:本地有股本的私人公司及非香港公司逾期提交周年申报表,须缴交较高的注册费用,请参阅逾期提交周年申报表须缴交的注册费用。此外,未有或逾期提交周年申报表的公司可被检控,一经定罪,可被法院判处罚款。
答:除了提交周年申报表外,已注册的公司还须按照《公司条例》各项条文的规定,将其他法定文件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。公司及其董事、秘书或经理必须确保公司严格遵从《公司条例》的规定,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法定申报表。你可登入律政司的双语法例数据系统,阅览《公司条例》全文。